总理选举(国务院总理由谁任命?是怎么产生的?)
总理选举(国务院总理由谁任命?是怎么产生的?)
两会最近表决产生了很多干部,国务院总理无疑是最受关注的。那么,国务院总理是由谁任命的?产生程序又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产生后,继续按程序提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包括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组成部门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秘书长,即内阁成员,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任命。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组成部门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等岗位因工作需要变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表决、任命程序。
除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任免文件宣布命令。
国务院之外其他岗位的人选产生方式如下:
1、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如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交由全国人大依法产生。
2、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大大会主席团提名,提请全国人大代表表决产生。
3、两院负责人。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大会主席团提名,交由全国人大表决产生。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大会主席团提名,交由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
上述人选无一例外都需要经过全国人大表决,由此证明全国人大是
我国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