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门春王价格(云门春春王怎么样)
云门春王价格(云门春春王怎么样)
云门春王价格也有所上涨,目前市场价格在每公斤40元左右。“今年雨水多,蔬菜生长周期长,产量不高,价格自然就高了。”王师傅说,他种植的西红柿柿、黄瓜、茄子等蔬菜,品质都非常好,口感也不错,每斤批发价都在1.5元以上。“现在正是吃西红柿的季节,我们这里的西红柿个头大大,色泽鲜艳,吃起来酸甜可口,深受消费者喜爱。”该公司负责人介绍。
潍坊中院公布5起典型案例
销售假冒品牌中央空调 黑商贩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负责某大学药学实验室四楼净化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劳务施工和采购过程中,明知采购的系假冒的“雅士”品牌中央空调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5万元价格自某公司购买假冒“雅士”注册商标的中央空调2台,并销售给某,涉案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官说法:作为名牌产品往往靠的是“工匠精神”,其产品生产过程中精益求精,在实践中也往往具有较好的使用效果,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对一些伪劣商品往往制作过程偷工减料,因其制作成本较低,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为了谋取更多利润,用假冒伪劣产品冒充“雅士”名牌空调,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对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依法严惩。
电视购物起争执 耐心调解化纠纷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随着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网络科学技术的不断普及,电视购物以及网络购物日渐走进百姓生活,但是由于网络购物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售后维权成为一个难点。高密法院于近日受理并成功调解一例电视购物纠纷,使纠纷双方都满意而归。人到老年的王先生是山东某频道的热心观众,在收看电视节目的同时通过电话多次购买其广告的产品,包括食品、生活用品等等,2011年12月30日,购买手机一部,于2013年出现质量问题,同年11月,在食用该频道广告出售的阿胶时因其质量问题造成牙齿伤害。王先生多次就其问题向商品的经销商山东某商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未果,并诉至该院。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包括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赔付各项损失合计9048元等。经过辅导法官的耐心辅导,王先生同意该案诉前调解。
近日,该院诉调对接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耐心、细心的调解,山东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亲自前来参与调解,最终达成了山东某商业有限公司自愿补偿王先生3000元,王先生认可所购货物、不再返还的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王先生笑着说:“没想到自己闹心了六七年的案子一来法院就给解决了。”此类电视购物纠纷在该院尚属首例,它的成功调解不仅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调解提供了有利经验。
金观音佩戴5天出现裂痕 法院联手消协圆满解决
购买的黄金饰品一旦出现问题,该怎么办?近日,高密市民刘女士就遇上了一件头疼事:她在市区某商场内购买的黄金观音挂饰质量太差,佩戴了5天两侧就出现断裂情况,来商场专柜要求退换,商家表示要么修理要么换货,退货根本不可能,而换货得按“以旧换新”来处理,收取一定的折旧费。无奈之下,刘女士只好拨打高密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市消费者行业调解中心接手该起纠纷后,迅速安排专人对纠纷进行了调查走访。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商家辩称金观音裂痕系消费者人为使用原因造成,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因而对商家的主张不予支持。随后,在消费者行业调解中心,经过高密法院法官耐心的参与指导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了刘女士的换货要求,为刘女士更换了同价格的金观音挂饰一件。刘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在此法院及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黄金饰品由于其特殊性,不在一般商品范围内,出现问题后很难判定到底是消费者的人为过失,还是首饰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参照“三包法”处理纠纷,只能是双方互相协调;加之断裂原因无法鉴定,退货较难,因此这类投诉较难顺畅解决。
“购买贵金属首饰应首选经营规范、规模较大的珠宝行,并谨慎购买没有印记或印记模糊、不完整的黄金首饰。”消费者在购买金饰品时最好自己把好检验关,在购买前应仔细检查饰品是否存在相关部件松动等情况,减少商品出现问题的几率。
此外,买金饰应认清三项印记:厂家名称、材料名称和材料含量。这些印记一般刻在首饰内圈上。除了看清饰品标签上的标注内容,还要记得开具票据,注意保留购买凭证;销售员口述的产品质量指标应与票据书面标注一致,票据的饰品名称必须与标签上标注的一致,不用数字或字母等代号表示;此外,对购买的饰品有疑问时,应及时送到检验机构鉴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生产销售假冒酒 自食恶果受刑罚
制售假冒名酒蕴含着低成本、高回报的巨大“商机”,却也是法律和市场经济所不容许的黑色产业。近日,青州法院判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名酒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殷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家住青州市某镇的殷某,早先曾从事砂石运输,不料因一次车祸造成伤残,这条财路也就断了,但殷某却动起歪脑筋,另辟了一条新财路——制售假酒,他选择当地的名酒云门春作为仿冒对象,凭借着当地较大的酒水需求、多年积攒的人脉关系以及自身过人的营销智慧,自2011年下半年“创业”以来,殷某的生意可谓顺风顺水。
殷某生产假酒的成本不高,流程也并不复杂。他将自己家作为加工窝点,从附近的废品站以每个4毛钱的价格购进空酒瓶,以每套60元的价格购进成套的商标、酒盒、酒箱、瓶盖等假酒包装材料,以每斤3元的价格购进桶装的低度散酒,往散酒桶里插入一根约1厘米粗的塑料软管,用嘴一吸,散酒便从软管流进空酒瓶里,灌酒后再封口装箱,贴上生产日期,用胶带封好,一箱白酒便大功告成了。殷某生产的假酒主要有有“云门春”活力素和“云门春”王酒,售价分别为每箱110元和80元,仅半年时间,殷某便售出“云门春”王酒70箱,收入5600元。
2013年底,殷某接到一宗紧急“大单”,城区一个经营门市的“老主顾”商铺向他订购假酒235箱“云门春”王酒,而殷某自己每天只能生产十几箱,于是他便设法联系到外地一家小型酿酒厂,带着假酒包装材料和伪造的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代加工委托书奔赴该厂,不想被酒厂经理段某一眼识破,不过段某没有推辞,而是接下了这笔订单,原来这家酒厂多年来一直把生产假酒作为副业,而酒厂的生产能力也没有让他失望,仅仅一天便如数交货了。次日,殷某雇车拉着假酒返回青州,但行至弥河镇时便被事先埋伏的民警抓获了,原来,殷某制售假酒一事早就被云门酒业公司的打假人员和警方盯上了,另外,民警还在殷某家中搜出50套假冒乾隆杯白酒的包装材料。
根据殷某的犯罪情节,警方决定对殷某采取取保候审,但这没有阻拦他的发财梦,年底正是酒水销售的旺季,殷某又重操旧业了,但令他始料未及的是,他刚开始生产假酒就被警方察觉了,殷某只好溜之大吉了,民警在其家中共查获35箱假冒的升级版“云门春”王酒和9箱“乾隆杯”三星酒,价值7000余元。
2014年8月,即将迎来酒水销售的中秋旺季,殷某忍不住假酒丰厚利润的诱惑,决定冒险重新开张,然而这一次,他没那么幸运。当月月底,殷某自己联系了一个经营粮油门市的个体户徐某,贪图便宜的徐某见殷某生产的假酒足以以假乱真,便商定以每箱110元的价格购买50箱假冒的“云门春”活力素,28日晚上,殷某雇车拉着50箱假酒来到青州经济开发区,在与徐某进行交易时,被早已埋伏好的民警当场抓获。翌日,殷某被刑事拘留。
经查,自2011年至2014年8月期间,殷某多次生产销售假冒的“云门春”王酒、“云门春”活力素等假酒,涉案价值达6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即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殷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形,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伪造名牌乳胶漆 山寨工厂受严惩
市场价格高达每桶600元的“立邦漆”却仅卖210元。这样的假冒品牌油漆被投诉,牵出了幕后的一家造假企业。近日,记者从昌乐法院了解到,生产该“立邦漆”的企业老板林某自首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底,昌乐县工商局接到了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在昌乐县区域出现有假冒的“立邦漆”净味120竹炭2合1、3合1、5合1的内墙涂料出售。很快,昌乐县工商局在县城内一装饰材料店里,发现了假冒的“立邦漆”。这些假冒的“立邦漆”进价为每桶120元至180元,材料店加价20元至30元后销售,而真正的立邦漆价格为500元至600元一桶。了解到这家材料店背后,还有一条生产销售假冒“立邦漆”的网络,工商局将该案移送至昌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由警方展开立案调查。
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得知警方正在调查假冒“立邦漆”之事,家住昌乐的男子王某坐不住了,他决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告诉警方,他说销售的“立邦漆”都是从一名林姓男子处购得,然后以每桶12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昌乐、潍坊的装饰材料公司和立邦漆专卖店。
1个多月后,家住济南的林某向昌乐警方投案自首。林某说,他自己有一家经营涂料生产、销售的企业,他从济南的化工市场购买太白粉、乳液、润湿剂、消泡剂、重钙等原材料,在自家厂内加工成乳胶漆。一天,有人到他的厂内推销包装桶,这些包装桶是印有各种品牌的成品桶,他可以购其需要的任意品牌的包装桶。想到“立邦漆”销路不错,他就开始假冒“立邦漆”进行销售。2014年底,两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审理此案的昌乐法院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份,林某在未经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假冒“立邦”商标的乳胶漆,并通过物流有限公司发货销售给王某共609桶,销售金额5.6万多元。而王某在明知从林某处购买的“立邦”牌乳胶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该乳胶漆加价后销售给他人谋利。
法院认为,林某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两人系自首,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据了解,多年来,这些“山寨”乳胶漆主要流向了工程装修项目,少部分被装修普通市民购买。因为这些包装桶外观与正牌产品高度相似,甚至打着“新立邦”、“德国原装多乐士”等唬人的名号,普通消费者难以从直观上辨识真假。据一位常年从事乳胶漆销售的业内人士介绍,“虽然这些假冒产品外观极为逼真,但一旦打开桶盖,可以明显发现,假涂料分层严重,上面半桶是水,下面是沉淀的涂料。此外,涂料质地很硬,将一根棍子插入甚至可以直直立住。而正规厂商生产的乳胶漆,打开后是均匀的。即使存放一年以上,上层也只会有一点点油层,搅拌后立即均匀。”
临沂中院公布3起典型案例
1
经营山寨“中国石化”加油站
经营者被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第1385942号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及下属单位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被告蒙阴县某油品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该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标识之一模仿了第1385942号 注册商标的标识,将其中的汉字“中国石化”更改为“石化公司”,字母“SINOPEC”改为SHANDO,两者的字体、颜色、构图等外观效果基本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的隔离比对,容易发生混淆,两者构成近似。
审理查明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明确授权,享有第13859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蒙阴县某油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考虑原告注册商标极高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主观故意程度,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2
销售假冒“完美”产品
商户被判赔偿公司损失
案情简介
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32692号图形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润肤膏等,后变更注册人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沂水某化妆品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完美公司提供的正品芦荟胶进行比对,二者外包装均为白色、绿色搭配,包装正面上方标有“完美芦荟胶”、“Aloe Gel”,正面中间印有商标(二者标注的文字、字母相同,商标图案一致),下方印有防伪标签。同时与正品相比,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及商品瓶身上标注的商标边缘清晰度不高,做工粗糙,亮度较小,触摸外包装商标图案时无立体感且芦荟商标叶片之间宽度较大,瓶体背面说明字体较浅、瓶盖口处银色圈较细。
审理查明
完美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3269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续展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沂水某化妆品商店作为专营化妆品、洗涤用品的商店,对商品进货渠道应履行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完美公司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相同,但封存产品的瓶体颜色、字体深浅、防伪标签、商标标识的亮度、尺寸及精致程度等方面与正品均存在明显差异,为假冒完美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沂水某化妆品商店销售该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
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沂水某化妆品商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00元。
3
生产销售病死猪
八人均获实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邢某(已判刑)收购养殖户及被告人陈某、苗某、张某、赵某提供的病死猪,并将贩卖的病死猪屠宰分割后销售。被告人梁某租用被告人胡某院落存放病死猪,被告人胡某受雇为其看门。
案发时,公安机关共查获梁某等八人贩卖病死猪近2000公斤。
审理查明
被告人梁某、邢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将收购的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进行加工后销售给他人食用,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加工死因不明的病死猪供人食用,而提供场所,并被雇佣看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他五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判决
梁某、邢某等八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即墨法院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
001
夫妻销售假冒服装被判刑
宋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秋天以来,宋某从福建某服装城购进假冒的“adidas”、“NIKE”品牌服装,和妻子王某在即墨市场进行销售牟利。接到举办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宋某夫妇共销售价值1万余元的假服装。
办案法官介绍,公安机关在宋某处扣押标注有“adidas”、“NIKE”品牌的服装共计3000余件。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物品均系假冒“NIKE”、“adidas”标识品牌的服装,一共价值达18万元。随后两人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即墨法院审理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说法
遇到侵权应及时举报
即墨法院办案法官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品牌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有了自己的品牌之后,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强化商标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维权,这样既可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00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这是近年来发生在即墨的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案例,目前,两名违法者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办案法官介绍,2015年6月以来,即墨市民刘某和妻子张某(因先前销售有毒食品已判刑),在租赁的位于即墨市某村房屋内加工生产猪下货、牛肚等肉制品。在加工过程中,刘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非食用的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工业用火碱)浸泡牛肚,每日将加工成熟的牛肚拉到市场进行对外销售。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平日刘某负责购买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业用火碱;张某负责清洗原料,对外销售。接到举报后,执法部门联合将窝点查封,刘某夫妇两人被抓获归案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说法
故意生产有毒食品将重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诚信原则,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劳动收益,这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案例
003
百万元新房出了质量问题
市民张先生花了100多万元,在即墨购买了一处房产,没想到遇到了质量问题。依照合同约定,张先生依法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胜诉获得索赔。
“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办案法官介绍,涉案房屋在2013年8月12日经过竣工验收,取得《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015年6月,张先生以涉案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严重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支付的相关款项及利息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青岛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工程现浇混凝土楼板属于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张先生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房产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
法官点评
新房出现问题 买主可解除合同
办案法官介绍,所谓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链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另外,针对市民容易遇到的商品房逾期交付问题,办案法官介绍,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交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逾期交付房屋,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临沂兰山区法院公布5起典型案例
1
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原料、商标标签后,生产假冒“临消”牌、“宁达”牌一公斤装干粉灭火器,并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销售。公安机关在胡某某的制假窝点查获价值达93760元的伪造灭火器。胡某某也投案自首,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警 示 意 义
该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里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购买合法经营、手续齐全正规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同时在网上购物时更要擦亮眼睛。
2
生产、销售假冒洗衣粉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郭某某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散装洗衣粉和假冒的“汰渍”、“立白”、“碧浪”、“奥妙”牌等洗衣粉包装袋,生产假冒“汰渍”、“立白”、“碧浪”、“奥妙”牌等洗衣粉,销往多地牟利。法网恢恢,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并查获价值达4万余元的假冒品牌洗衣粉,以及生产设备。最终,郭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警 示 意 义
该案中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两种以上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里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在购买日化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到合法经营的正规厂家去购买,同时切莫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3
生产、销售假冒天花板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谷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堡麗龍”牌注册商标,生产金属天花板252箱,后销给梁某某等人,最后某集团购买后用于车间装饰用。公安机关在该集团车间内扣押已经安装和未安装的假冒产品,价值达10万余元。谷某某也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警 示 意 义
该案中被告人谷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装修材料时,一定要从正规厂家或经销商处进货,必要时找专家对所购装饰材料进行查验。
4
销售不合格服饰
案 情 简 介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分三次在某商场购买了三个品牌服饰共41件女装,花费金额28229元人民币。随后,原告委托某检验中心对服装进行检验,经检验,衣物含纤维含量与标识不符合,原告认为,该商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销售涉案商品并未有欺诈的故意,因此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规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某商场退还刘某某购物款,原告刘某某将涉案品牌服饰41件退还被告某商场。
警 示 意 义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使用电热水袋致伤残获赔偿
案 情 简 介
原告宋某在某百货商店购买了电热水袋,该电热水袋为某电器公司生产。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水袋发生爆炸,致使宋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发生了纠纷,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兰山区法院方城法庭法官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做出了裁判,被告某电器公司被判决赔偿宋某损失共计147187.55元。
警 示 意 义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造成产品侵权责任时,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作为赔偿义务人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索要商品的相关凭证并妥善加以保存。这些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提供出消费证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