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少妇见色起意,投毒奶茶欲行好事
美少妇见色起意,投毒奶茶欲行好事
今天的故事比较搞笑,告诉我们不仅是女性,对于长得帅的男生,还是要小心,尤其是在外面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案情回顾:4月15日,浙江金华,小A(化名)打烊后前往网吧,途中买杯奶茶。在网吧上网时,离座上厕所,回来后吸口奶茶,发觉嘴里有异物,吐出来发现是3粒白色药丸,随即报警。经警方调取监控发现,是隔壁30岁少妇小B(化名)趁其上厕所之际向其奶茶中投安眠药。经警方询问,因为小B发现1998年出生的小A长得很帅,遂趁其离座间隙,拿出藏在口袋里安眠药,通过吸管丢入小A的奶茶。其后,小B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情素材来源网络,笔者稍作整理)
1.小B是否构成强奸罪(未遂)?不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虽然通常情况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性,但也不排除女性作为犯罪主体。比如说,在共同犯罪的语境之下,女性作为主犯或者从犯,完全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构成强奸罪。
但是,从犯罪对象来看,男性不可以是强奸罪受害人,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刑法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因此,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犯罪对象原因,小B不构成强奸罪。此外,即使是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也并不构成强奸罪。
2.小B不构成犯罪?不是,涉嫌强制猥亵罪(未遂)!
实际上,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但是随着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小B意图对小A实施强制猥亵,并且对小A的喝的奶茶里面投放了安眠药等物品,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由于小A警惕性较高,发现了奶茶里面存在的异常状况,致使小B的犯罪意图没有实现,所以小B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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